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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 告 謝恩平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智斌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胡智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