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代 理 人 楊涵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芬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劉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