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劉維海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甘眞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維枝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吳**之人別資料。
二、劉維枝、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