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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宣壹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宣壹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王**、鄭**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王宣壹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竹南鎮) 1 文化段 322地號土地 2 584建號建物 3 中正段 242地號土地 4 244地號土地 5 252建號建物 6 253建號建物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