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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 告 林榮華

林桂香林桂珠林桂滿林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輝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林鴻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竹南鎮) 1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450-1地號土地 2 港墘段219地號土地 3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660地號土地 4 港墘段243地號土地 5 港墘段239地號土地 6 港墘段256地號土地 7 港墘段247地號土地 8 港墘段246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