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温劉鳳嬌
温健成温素貞温菊英温崑山温金英温玉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揭土地所有權人已歿,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苗栗市上南段) 1 1159地號土地 2 1186地號土地 3 1187地號土地 4 1189地號土地 5 1190地號土地 6 1191地號土地 7 118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