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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温劉鳳嬌

温健成温素貞温菊英温崑山温金英温玉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謝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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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淑慧吳秀娥吳崇漢吳淑嬌吳穎宗吳旼達葉德財葉香美葉德鳳葉德文葉香梅陳阿敬謝其鴻謝其瀧謝明雄賴鴻桔謝采璇謝宗佑李玉珠謝其鑫謝莉雲謝發汶謝俊宏徐金樓徐金梅徐金榜張月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或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或管線安設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如主張通行或安設管線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或利用鄰地設置管線所增價額為準;且袋地通行權與管線安設權,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如袋地所增價額未經鑑定,非不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而與通行供役地之價額無關(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上南段1159、1186、1187、1189、1190、119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對被告共有同段1185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及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電信管路。

依上開說明,原告就系爭土地通行鄰地及利用鄰地設置管線之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77,5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155,018元(計算式:2,077,509元+2,077,509元=4,155,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原告已繳2,760元,尚應補繳39,424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謝香蘭」、「李紹勳」之姓名與戶籍謄本所示姓名「謝春蘭」、「李紹勲」不符,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土 地 (苗栗縣苗栗市上南段) 申報地價 (元/㎡) 面 積 (㎡) 價 額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 %×7年)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59地號土地 504元 579.88 81,833元 2 1186地號土地 1,200元 154.78 52,006元 3 1187地號土地 1,200元 269.4 90,518元 4 1189地號土地 1,200元 284.44 95,572元 5 1190地號土地 510元 6,093.21 870,110元 6 1191地號土地 517元 6,130.63 887,470元 合 計 2,077,509元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