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温劉鳳嬌
温健成温素貞温菊英温崑山温金英温玉枝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祥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並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安設管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暨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故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同段1159、1186、1187、1189、1190、1191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暨安設管線而增加之價值各為何?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追加謝其樓為被告,惟謝其樓於112年2月1日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請提出謝其樓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撤回謝其樓,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