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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苗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范戊妹繼承人黃月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原告依88國耕租字第31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繼承人黃范戊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釋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或改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原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