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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 告 黃金山被 告 謝彩雲

謝秋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原告陳報其所有同段75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能增加之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6萬5,341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53元面積4,403平方公尺4%7=65,341元(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5,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