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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德等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唐※※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