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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正榮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孔正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