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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4號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蘇家玄律師被 告 郭欽輝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496,000元之同時,辦理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目的均係為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負擔而維持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狀態,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960,000元(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392元。

二、提出被告郭欽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編號 系爭土地 (苗栗縣銅鑼鄉) 1 樟樹段5地號 2 樟樹東段7地號 3 樟樹東段9地號 4 樟樹東段10地號 5 樟樹東段13地號 6 樟樹段1地號 7 樟樹段2地號 8 樟樹段3地號 9 樟樹段4地號 10 樟樹東段12地號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