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 告 葉黃滿妹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濰葶間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葉濰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