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3號原 告 盧月嬌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秀英等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武秀英、武麗君、武曉麗、武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狀證物欄所載附件一至附件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