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7號原 告 劉娟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真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記載,惟起訴狀未檢附附表,應補正之。

二、被告林茂真、廖鼎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