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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賢達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范賢達、范正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土 地 (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段) 1 442-12地號土地 2 444-25地號土地 3 444-26地號土地 4 1004-22地號土地 5 1004-52地號土地 6 1009-6地號土地 7 443-11地號土地 8 1004-9地號土地 9 1004-47地號土地 10 1004-12地號土地 11 1004-21地號土地 12 1009地號土地 13 1009-3地號土地 14 1009-4地號土地 15 1009-5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