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生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因被告返還牌照號碼DC-76號車牌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曾文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