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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彭志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燁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