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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德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應補正蔡○○之人別資料,並提出蔡○○、陳有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