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 告 陳銘枰被 告 陳人齊

陳欣如

陳素姿

陳素妝

吳四仔

陳銘華陳穎儒

陳穎琛陳素緣

陳蔡秋香

陳志航陳惠美陳惠貞

陳政治

吳陳阿千陳玉梅

林文斌

林健文

林世偉林淑梅林慧如

林慧甄

林志欽

林淑華

林淑芬

潘林素珠

莊林秀蓮

林麗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應終止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於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民國38年登記、字號為後龍字第1631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復經原告陳報並無約定租金,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41,41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附表: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288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陳興春 95.87 41,416元 172,566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