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1號聲 請 人 連仁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萬隆間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特定,例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若干金額?或請求相對人為何種行為?)
二、相對人連萬隆、連林淑娥、連文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