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1號聲 請 人 連仁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萬隆等間請求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連萬隆依97年3月15日訂立「不動產分配協議書」所附之「不動產劃分表」所示,將借其名登記而應返還登記予連萬吉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及相對人連林淑娥、連文甫共有,惟聲請人未具體記載係請求相對人連萬隆返還何筆土地,應具狀更正之(欲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及其權利範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