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筱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查報被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