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筱薇等間請求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補正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