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吳名相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被 告 殷慧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並補正被繼承人吳郭靜英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與吳郭靜英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就吳郭靜英所有英隆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隆公司)45萬股股份之贈與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向英隆公司就股東名簿上登記於被告名下之45萬股股份為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吳郭靜英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中較高者定之。參諸英隆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可知被告持有45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是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前開股份贈與關係不存在,及備位請求被告將前開股份回復登記為吳郭靜英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均為450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