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嚴啟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月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繼承人鄭木林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鄭木林全體繼承人(含被代位人鄭茂男)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