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佑霖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以柯佑霖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繼承人柯佑霖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