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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1號原 告 林益基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祥等間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林鴻祥、林正東、林招梅、林育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原告陳明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之基地及法定空地係分別位於何筆地號土地上?面積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