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陳承被 告 羅家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83,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08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羅家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59地號土地 1,681.65 39,983 557/100000 374,512元 2 908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08,500元 1/1 508,500元 合 計 883,012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