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劉瑞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源水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劉源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