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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劉瑞娥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被 告 劉源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交易價額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契約書所約定之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