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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温世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學良等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補正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