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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温世明被 告 温學良

温碧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4萬9,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銅鑼鄉東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18地號土地 424.08 4,600元 4分之1 48萬7,692元 2 320地號土地 3,632.7 1,900元 4分之1 1,72萬5,533元 3 318建號建物 依苗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4萬6,700元 4分之1 3萬6,674元 合計 224萬9,899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