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楊慧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廷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所有坐落苗栗縣○○鎮○○街00號2樓之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同址1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繕至不漏水為止,以及因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天花板之孔洞予以補平。查報上開修繕金額總共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等)。
二、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陳威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