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呂家鏵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張佑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沛汝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內灣段144地號)土地重測前後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內灣段14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重測前後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柯沛汝、徐春梅、邱曜明、邱曜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