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原告起訴狀「被告欄」所示各被告均列有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非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無須記載法定代理人)?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四、原告如欲委任甲○○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