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李瑤金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芽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魏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已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