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李瑤金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被 告 魏早銘
魏早辰魏惠如鄒魏慶吟魏蘭香邱魏藹齢
魏麗滿魏佳音魏早聰魏早勇魏早澄魏早鋒魏早亮王京雲魏誠佑
魏菁慧江義龍江義申江義勇江義寬江美里江明美江明琴鄭孟德
鄭瑞榮(遷出國外)
鄭永侃(遷出國外)
李鄭淑惠
鄭炯棠(遷出國外)
李進貴李睿哲李睿芳陳瑞琴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江怡遠江怡蒼江幸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其並不清楚有無約定租金,亦未持有系爭地上權設定契約,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316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
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9,918.4元×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
95.87平方公尺×年息10%×15=1,426,3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3,713,3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8,733×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95.87平方公尺=3,713,333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426,31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