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江冠億
江東峻江仁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佑聖律師劉乙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黃細妹、范增權、鄒美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