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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黃順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二、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嘉睿之住居所。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5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不實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