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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科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邱文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或改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原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