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謝明樹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謝錦宮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原告所列被告姓名「謝錦鵬」與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權利人不符,請確認是否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