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宗熙訴訟代理人 季凱群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隆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