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筱薇等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筱薇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