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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卓明德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張子儀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上開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故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同段67

4、677地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上開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張子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原告應提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張子儀」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以補正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