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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張瑞姿(蘇那曼˙阿莉)

張儀浩被 告 蔣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73,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66地號土地 2,020 130元 1/1 262,600元 2 1066-1地號土地 3,230 130元 1/1 419,900元 3 1066-15地號土地 5,618 130元 1/1 730,340元 4 1066-16地號土地 2,706 130元 1/1 351,780元 5 12地號土地 1,260 130元 1/1 163,800元 6 517地號土地 4,960 130元 1/1 644,800元 合計 2,573,22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