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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宋源淼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被 告 宋武建

朱建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本件事件,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