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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聲 請 人 徐春雄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相 對 人 徐胡秀銀

徐旭寬徐淑慧徐淑芬徐榮貴

徐仁貴徐明貴楊徐玉英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徐胡秀銀、徐旭寬、徐淑慧、徐淑芬、徐榮貴、徐仁貴、徐明貴、楊徐玉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1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為民法第821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且依同法第831條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亦準用之。準此,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至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110年8月16日聲請意旨略以:其起訴主張之請求權係被繼承人徐阿城之遺產所衍生之債權,應屬徐阿城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相對人徐胡秀銀、徐旭寬、徐淑慧、徐淑芬、徐榮貴、徐仁貴、徐明貴、楊徐玉英公同共有,則其基於前開公同共有之權利提起本件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其及相對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其與相對人共同對被告起訴,然相對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徐阿城所有,均係徐阿城之遺產,應屬聲請人及相對人所公同共有,而依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土地等情。又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均為徐阿城之繼承人乙節,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徐阿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可信。故聲請人、相對人為徐阿城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徐阿城之遺產,且聲請人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土地,並非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權利,而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聲請人之請求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其起訴確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就追加原告陳述意見,相對人均未表示意見,自堪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申請芒埔段23-1地號土地扶覆分割圖說 卷31頁編號 申請回復分割前坐落於芒埔段已登記或未登記土地地號(括弧內係暫編分割後之子地號) 面積 93年7月7日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括弧內為權利範圍) 備註 1 348-7(-7) 5,900㎡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2 348-7(-34) 4,564㎡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申請扶覆地號土地自經濟部92年6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2202 0788 號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龍溪)範圍 3 384-7(-35) 28,284㎡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4 384-8(-8) 856㎡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5 384-8(-36) 590㎡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申請扶覆地號土地自經濟部99年11月25日經授水字第099202 14140號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龍溪)範圍 6 384-8(-37) 1,205㎡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7 384-21(-21) 3,966㎡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8 384-21(-38) 2,540㎡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申請扶覆地號土地自經濟部92年6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2202 0788 號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龍溪)範圍 9 384-29(-29) 4,883㎡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10 384-29(-39) 41㎡ 苗栗縣政府(1 分之1 ) 申請扶覆地號土地自經濟部92年6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2202 0788 號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龍溪)範圍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