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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允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崇佛寺間請求確認住持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3-06-07